(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全市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受委托起草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和实施教育规范性文件。
(二) 指导和管理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及现代教育技术工作。统筹直属学校(单位)的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 统筹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党的建设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单位)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负责组织隶属市教育局管理的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
(四) 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协调高等教育工作。组织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评估工作。编制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布局。负责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选用教学辅助材料,审定市级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管理全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籍和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籍。负责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毕业证等证书发放工作。
(五) 指导和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六) 统筹管理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等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收费,检查和审计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负责直属学校(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建工作。管理上级对我市的教育拨款和教育贷款以及其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统筹管理全市学生资助工作。
(七) 统筹指导全市中小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和教育宣传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工作。
(八) 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市社会力量办学工作。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及以下各类教育办学机构,管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依法对全市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九) 主管全市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和管理、教师配置工作。协调、规划、落实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表彰奖励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教师职称评审、教师招聘、录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市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十) 负责推进全市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统筹管理全市高、中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全市普通高考、中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统考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 统筹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工作和国际合作工作。负责外籍教师管理工作。
(十二) 统筹管理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语言文字的规范应用,指导普通话推广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负责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
(十三) 参与拟订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全市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四)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并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防雷安全管理。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用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对全市学校开展应急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全市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五) 指导和管理全市学校的勤工俭学工作。
(十六) 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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