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简介
(一)分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三)邮政编码:336600
(四)办公电话:0790-5881631
(五)主要负责人:钟升(党组书记、主任)
(六)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机关职能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研究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全县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
(三)研究分析全县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运行情况并提出建议,参与推进证券和期货市场发展;参与制定全县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组织开展全县经济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统筹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的经济政策措施;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财经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向县委财经委员会提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协调开展重要经济举措落实情况督查;承担县委财经委员会有关工作。
(五)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六)承担规划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性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投资项目。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核定工程概算,控制投资规模。负责全县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全县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管理和协调县重点工程建设;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对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组织申报工作;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承担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
(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专项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组织拟订全县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县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安排以工代赈资金,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负责全县地区经济的统筹协调。
(十)承担全县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外贸进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县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
(十一)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县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二)推进全县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三)拟订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十四)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五)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组织能源产业政策的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成品油(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能源投资项目;负责煤炭的综合平衡及经营资格的认定;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负责能源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负责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十六)汇总全县军民融合发展总体需求,组织开展研究拟订全县军民融合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相关体制改革等工作;协调推进全县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专项工程)和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全县军民融合发展各领域相关重大问题处理建议;指导全县军民融合发展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协调推动全县军民融合发展政策制度及标准规范等建设;负责对县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议定事项进行督导落实。
(十七)负责价格调控、价格管理、价格监测认定、成本监审、成本调查、价格服务等工作;负责制定权责范围内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全方位提供价格信息和价格事务咨询服务。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改委不再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职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与制度,拟订全县主体功能区相关政策,开展全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2.与县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改委负责县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有关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县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气候变化与减排有关工作。
3.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改委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全县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领导分工
党组书记、主任钟升:主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行政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驻委纪检监察组组长袁海燕:负责驻委纪检监察组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傅 斌:协助主任负责委日常工作,分管纪检监察、农业经济发展,地区经济,赣西经济转型,新宜吉六县转型合作,中央苏区县,挂点帮扶,铁路,综治维稳、信访等方面的工作。
党组成员、副主任袁 亮:协助主任分管党建,国民经济综合、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经济运行调度、绩效考核,服务业,社会事业,专项债项目等方面的工作。
二级主任科员郭建忠:协助主任分管价格收费、价格认证、成本监审、农产品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二级主任科员袁水生:协助主任分管政府投资管理、基建项目核准、招投标、行政审批服务、争资争策、财经等方面的工作。
三级主任科员廖秋根:协助主任分管工会,老干部,关工委,团委,妇女,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三级主任科员王 振:协助主任分管能源、分宜电厂二期项目,安全生产、司法,消防,森林防火等方面的工作。
国动办专职副主任、四级主任科员邓启萌:协助主任分管国防动员、人防、军民融合,产业,环资、生态文明建设、节能中心、双创、长江经济带,诚信体系,招商,财务,商贸等方面的工作。
重大项目推进服务中心负责人黄巧萌:负责县重大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全面工作,协助主任分管重点项目前期论证、调度管理,宣传、意识形态、精神文明,交通,办公室、人事编制、公共节能,体改,小城镇建设,园区改革创新,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四、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国民经济综合股)。负责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承担委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综合治理、安全保密、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单位的党务、工会及纪检工作;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对全县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预警和分析,参与政府文件、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等的前期研究及起草工作。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有关工作。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军民融合发展工作及各专项小组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推动;负责完成上级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委、县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承担促进分宜工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投资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按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及上报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核定工程概算;收集、汇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审核、批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核定工程调整概算及重大设计变更,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负责全县由国家、省、市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核转报工作;管理重大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监督管理国家、省、市和县立项的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全县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指导和协调全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和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三)产业协调股(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统筹工业、交通运输、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工业、交通运输、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高技术产业和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政策;组织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重大产业基地、高技术产业基地和重大交通投资项目建设;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工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的投资项目除外)项目,承担国家、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统筹协调优势和短缺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参与拟订涉及工业、高技术产业、交通运输发展的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协调运用航空管理和铁路建设工作;综合监测分析全县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动态。审核国家、省、市、地方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的项目除外)。负责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节能减排方面的具体工作。
(四)财金经贸和服务业管理股。研究分析全县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运行情况并提出建议。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有关经济法规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监督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分析全县利用外资和国外贷款及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经济贸易领域指导目录、投资项目和编制经济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经济运行变化提出计划调整建议;提出流通体制改革的建议,协调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拟定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有关行业的业务指导。承担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价格和成本监审股。监测、分析和预测市场价格运行情况,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提出全县政府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组织和实施价格政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调控措施的执行;负责价格听证工作;拟订全县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负责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价格的管理工作;提出制定和调整职权范围内收费标准的建议。协调和处理价格收费争议。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个人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涉案标的和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服务进行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物损价格进行价格鉴证、认证和评估;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负责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农本调查品种任务,开展专项农本调查。
(六)能源管理股。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关于能源方面的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有关能源行业标准;负责能源体制改革、行业统计和预测预警、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对外合作;负责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电力需求管理工作;负责成品油(含石油)、天然气的行业管理(不含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上报石油、天然气等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负责本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长输管道)保护监督、管理、指导工作;指导督促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能源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等工作;承担能源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有关工作。负责煤炭发展和改革工作,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意见建议,协调有关方面开展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七)社会发展和农村经济股。综合提出全县社会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全县社会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协调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民政、文物、新闻出版、政法、妇女儿童等发展政策。协调全县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安排社会事业投资项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安排预算内农、林、水等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和上报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编制“老、少、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实施以工代赈,组织编制和协调实施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计划。
法定依据:《中共分宜县委办公室 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分办字﹝20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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